因工作需要,我院需选择一家法律服务供应商代理参加民商事案件诉讼,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为广元市中心医院民商事案件诉讼法律服务项目。项目资金限额4.99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招标人为广元市中心医院。
二、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将本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并装订于响应文件中,供评审小组审查。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法律服务需求
(一)服务内容
1、解答法律咨询,应要求参与案件处理相关的协商和谈判,协助制定谈判方案,根据业务具体需要进行法律评估、分析和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2、代为参加仲裁、诉讼,签署或者接收法律文件、司法文书等;
3、进行总结分析,对医院的经营与管理活动中法律风险防范提出意见、建议。
(二)法律服务团队要求
1、人员数量要求:法律服务团队不得少于3人,需包含项目负责人1人、主办律师至少2人、其他团队成员若干。项目负责人、主办律师可为同一人。
2、人员资格: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律所合伙人,项目负责人、主办律师必须具有律师执业证(须年检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主办律师必须具备房屋买卖相关的法律服务经验(需提供合同业绩证明文件)。若有一人不符合以上条件将视为无效投标。
3、人员分工:项目负责人负责对整个法律服务工作的沟通协调,统筹处理法律服务的所有事项;主办律师负责日常事务的对接,协助招标人对业务部门的法律问题解答,对文件材料审核及草拟,出席相关会议沟通或谈判,出庭应诉,提起上诉,参加二审诉讼。
(三)法律服务收费与服务期限
1、最高投标限价。本次招标按案件处理终结的结果付费。败诉案件定额3000.00元/件。胜诉案件最高投标限价为10,000.00元/件,报价超过该限价将视为无效投标,下浮比例最高者中标。报价为含税价,包含投标人完成本次法律服务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服务费、交通费、快递费、材料费、伙食费等各项费用(应招标人要求需到广元市主城区之外出差的,差旅费参照招标人标准执行,具体费用据实结算)。
2、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为1年,自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算。
四、投标资格条件
律师事务所应具有以下资质:
1、经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必须的专业技术人员;
5、三年内没有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不存在任何因服务质量问题而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
6、三年内未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律师协会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投标文件内容及要求
(一)投标文件内容
1、投标人单位介绍资料(格式自定);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盖章)
3、负责人证明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如需授权,则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三年内未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律师协会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证明;
6、投标承诺书;
7、报价函;
8、律所及团队荣誉证明材料;
9、服务团队资料及典型案例;
10、合伙人证明书;
11、服务方案(格式自定)。
(二)投标文件要求
1、投标文件整体封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投标文件使用A4纸按正、副本分别装订成册,在封面的显著位置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提交的投标文件须经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同时所有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投标文件一式两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如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则以正本为准。
4、涉及下列任何一条者属无效标书:
(1)未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文件的编制,服务内容及责任与招标公告的要求不相符;
(3)投标文件上的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4)逾期提交投标文件;
(5)投标报价超出限价或服务期限低于招标要求。
(三)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1、公告时间:2023年05月09日——05月12日15:00(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05月1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3、投标文件递交地址及联系人: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纸质投标文件送至广元市中心医院法制办(立体停车库后综合楼四楼)。
4、招标工作联系人:郭女士,0839-3285915。
(四)开标时间:2023年05月12日15时00分,现场组织开标评标。
六、定标规则
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本次招标的评标办法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现场二次报价,以下浮比例最高者中标。价格下浮比例相同者,根据服务方案、团队、律师事务所综合能力等综合判断确定名次。
3、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投标人需对相关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属误的除外。
5、投标人确认提交的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确认提供的信息及所有证明文件真实、准确,确认提供的诸如报价、承诺等信息不与最终合同签订的内容有明显的偏离。
6、中标人弃标或被取消其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投标人存在缔约过失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本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不论评选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在参加招标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七、其他
1、本次招标活动,招标人无义务向投标人解释不中标的理由。
2、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除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外,并就产生的损失追究中标人法律责任。